在每手一台電腦的互聯網時代,在線上娛樂城申請賬號,開始遊戲娛樂並不難,但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責任?
刑法對“莊家”、“賭徒”和“賭博場所的提供者”有處罰:
平均賭徒應用較溫和
《刑法》第 266 條:
-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眾可以進入的場所賭博的,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。但是,這不適用於那些為了人們暫時娛樂而賭博的人。
- 當場在賭桌上或交換籌碼處的賭具及財物,不論是否屬於犯人,一律沒收。
莊家通常被判斷為“意圖營利、提供賭博場所或聚集一群賭徒的人”,基於
《刑法》第 268 條:
提供賭博場所或者聚眾賭博以營利為目的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並處九萬元以下罰金。
處罰相對較重。
目前關於“線上博弈”的法律並沒有懲罰賭徒:
上述法律提到,如果玩家在“非公共場所”賭博,則不成立賭博罪。
那麼,例如,如果你在“THA Casino”等在線網站上以賬戶的形式玩遊戲,它是否被視為“公共場所”?從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對台非字第174號的初審判決來看,答案是“否”